一、國民法官制度是什麼?
國民法官制度是賦予人民「國民法官」的身分,讓人民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這個制度旨在將人民的法律感情融入審判,讓判決在符合法律規範之餘,也能反映社會價值的期待,變得更加「接地氣」。
國民法官是來自社會各行各業的人,大多沒有法律背景,但借重他們的生活經驗和價值理念,可以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與人民有實際的交流,促進司法透明化。
二、什麼案件會由國民法官審理?
國民法官參審判的案件類型,會分兩個階段來施行。
- 112年1月1日起
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目前統計上最多的如:- 殺人既遂
- 公共危險(酒駕)致死
- 傷害致死
- 115年1月1日起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 貪污
- 強制性交致重傷
- 殺人未遂
例外不適用國民法官制的案件:
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的案件,例外不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一)當事人可以拒絕國民法官參審嗎?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如果符合下列5個條件之一,可以例外聲請不由國民法官參審,但僅能提出聲請,最終是否准許仍需視法院決定。法院如認為案件有以下情況,也可以不經聲請,直接依職權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制度。
-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誰可以聲請拒絕國民法官參審?
- 當事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二)國民法官的職責
國民法官需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案件的審判過程。包括審理、訊問、定罪、量刑四個階段。
1.審理
全程參與案件審理,聽取檢辯雙方的陳述並閱覽證據資料。
2.訊問
針對希望釐清的事項,向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進行訊問。
3.定罪
根據事證資料與訊問筆錄,判斷被告是否成立罪名。
4.量刑
若被告成立罪名,則根據情節輕重裁量刑度。
三、國民法官的義務
除了履行職責外,國民法官還需遵守以下8大義務:
- 宣誓
- 嚴守祕密
- 全程到庭
- 據實陳述
- 公正獨立
- 參與審判
- 參與評議
- 聽從訴訟指揮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嚴守秘密」,國民法官對於涉案人士的隱私資訊、個人資料、評議秘密和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皆需嚴格守密,且此守密義務為終身性。如有違反,最高可處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小提醒:評議秘密是什麼?
評議秘密指在評議案件時,個別國民法官發表的意見、意見分布的情形,以及評議過程所發生的狀況等。
四、國民法官的補貼
擔任國民法官會需要占用民眾的私人生活時間,因此法律上有提供相應的補貼。
- 公假
被選為國民法官的人可以向工作單位請公假並領有全薪,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作出獎金扣減、調職、補班等任何不利處分。 - 日費補貼
除了原本工作的薪資照領外,國民法官還可以根據到庭日數領取日費補貼,每日原則上可領取3000元。 - 餐旅費用補貼
根據實際情況,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時如有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等必要支出,也會予以補貼。 - 臨時托育與照護服務
如果國民法官家中有未滿6歲的兒童或需照護的長輩,可以在收受法院通知時,勾選需要臨時托育或照護的服務。
五、國民法官的保護措施
為了讓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不用擔心嗣後遭到報復,《國民法官法》有明文規定一系列的保護措施。
- 個資保密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如有違反,最高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在審判中,會以代號稱呼國民法官,就連國民法官之間也不會知道彼此的姓名。
- 禁止接觸與刺探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與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也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打探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如有違反,最高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
- 防止報復基於妨害職權行使或報復的意圖,對國民法官本人,或對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實行犯罪,會加重1/2的刑度。
- 其他保護措施
其他法條上未列舉的事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視狀況需要,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例如專車接送、動線管制、請員警維持秩序等。
六、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擔任國民法官的人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
- 年滿23歲
-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 為中華民國國民
(一)誰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 曾受到特定刑事或行政處分的人
- 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 和個案具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禁止擔任國民法官的情況?
如果具有以下情況,那麼即使年滿23歲、在管轄區內居住超過4個月,也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 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 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特定身份人士不會被選為國民法官
- 總統、副總統。
-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現役軍人、警察。
- 法官或曾任法官。
-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 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四)不得擔任「個案」國民法官的情況
- 被害人。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 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五)被選為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條件
擔任國民法官是每位國民的義務,因此「原則上不可以拒絕」。但如果有下列特殊情況,可以例外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 年滿70歲以上者。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七、國民法官如何選任?
國民法官的選任,會經過「隨機抽選→審核複選→個案抽選→到庭選任」四個流程。
1.隨機抽選
地方法院會於每年9月1日前,預估隔年度需要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管轄區域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則會於每年10月1日前,自符合資格的居民中隨機抽選出法院所需的人數,編列為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2.審核複選
法院會組成審核小組,進一步審查初選名冊的人員資格,編列為複選名冊,並向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進行書面通知。
3.個案抽選
在個案審判前,法院需從複選名冊中再次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的國民法官人數,同時排除掉個案利害關係衝突的候選國民法官。
4.到庭選任
最終階段,會由個案的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並參酌候選國民法官的回答,判斷各候選人是否適任該案的國民法官。檢辯雙方可以各聲請排除4位候選國民法官。如果候選的國民法官有正當理由拒絕擔任,也是在這個階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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