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大陸遺產繼承資格與順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人資格僅分為2順位:
- 配偶、子女、父母
-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大陸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上親屬關係包括婚生、非婚生、收養和有扶養事實的繼親關係。
大陸《繼承法》同樣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但與台灣不同的是,如本位繼承人並非死亡,而是因故喪失繼承資格,則其直系親屬也不得代位繼承。
二、中國大陸遺產繼承權分配比例
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配偶在遺產繼承上沒有特殊地位,因此各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比例原則上是按總人數均分,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以不均等的比例分配繼承。
(一)可能不均等繼承的情況
- 生活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者,可以多分。
- 對被繼承人負擔主要扶養義務者,可以多分;有能力扶養卻未扶養者則須少分。
- 繼承人相互協商同意不均等分配者,從其約定。
(二)喪失繼承權
大陸《繼承法》與台灣同樣設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如繼承人曾故意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或曾變更被繼承人遺囑,依法將喪失繼承資格。
如繼承人有以下情況,將喪失繼承資格: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台灣人辦理中國大陸遺產繼承應備文件
台灣人辦理中國大陸遺產繼承的應備文件,可分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及財產證明文件兩種。其中財產證明文件會由大陸發出,而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則大多從台灣發出,需要經過公證程序才可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一)需在台灣準備之文件
-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 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
- 被繼承人除戶證明
-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 如戶籍謄本、結婚證明、出生證明等
- 繼承系統表
- 授權代辦委託書(如有)
- 繼承人之身分證件
- 如護照、台胞證
以上文件除護照與台胞證外,皆需經台灣公證人認證後,轉送海基會與海協會驗證,方可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二)需在中國大陸準備之文件
- 大陸房地產的房產證及國土證原件
- 大陸存款與金融資產證明
四、中國大陸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 委託律師
- 檢查有無遺囑
- 根據遺產性質進行繼承程序
(一)委託律師
台灣人繼承中國大陸遺產,需要同時配合兩地的法律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數個省份、城市都有留下遺產,則繼承人又需分別前往不同地區來辦理繼承手續。在此情況下,一般會建議委任台灣與大陸兩地律師合作處理相關事宜,更能夠迅速有效的完成繼承程序。
(二)檢查有無遺囑
辦理大陸繼承前,需先確認被繼承人有無留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只有未經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分配的遺產,才會依法定繼承辦理。另外不動產、動產、金融財產的繼承流程也各有不同。
五、中國大陸房產繼承流程
在中國大陸繼承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必需至該房產所在地區辦理繼承手續。
(一)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繼承人需攜帶應備文件,至「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若不克親自辦理,則需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委託書本身也需經過公證程序。
(二)申請免除稅務
取得繼承公證書後,需至地方稅務局申請免稅。
任何人透過繼承程序取得房屋,可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此外,只要符合法定繼承人資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時,還可免徵契稅。
申請免稅應備文件
- 繼承人身份證影本
- 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
- 房地產權證
- 繼承權公證書(台灣籍暨成人並需提供台灣公證書)
- 未成年繼承人監護權公證書
(三)房產登記過戶
完成免稅後,即可至房地產登記中心正式辦理房屋、土地的過戶手續。
登記過戶應備文件
- 繼承人身份影本
- 房地產證
- 繼承權公證書
- 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務批復
六、中國大陸存款繼承流程
若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境內留下存款,繼承人需至「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若被繼承人存款分別存放於多家銀行,橫跨數個地區,則各地皆需獨立辦理一次繼承公證。若委託他人辦理,需出具委託書,委託書本身也需經過公證程序。待取得存款繼承的公證書後,便可持公證書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過戶。
七、中國大陸股權繼承流程
繼承人在繼承中國大陸股權時,首先需要檢查公司章程是否允許股東資格以繼承方式取得。
依中國大陸《公司法》規定,若被繼承人為某公司股東,過世後留下股權遺產,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但如果該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則需以章程為準。
(一)辦理股權繼承公證
若公司章程並無特別限制不得以繼承方式取得股東資格,則繼承人可至公司所在地或繼承人戶籍地的公證處辦理股權繼承公證。股權繼承的應備文件較為複雜,視發行公司的性質,也可能需要提供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公司的內部文件。
(二)股票過戶
取得公證書後,繼承人需至證券營業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如果不希望直接過戶取得股票,也可以直接將所繼承的股票賣出獲取現金。
八、中國大陸法定繼承時限
跟據大陸《繼承法》規定,因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知悉繼承權被侵害起2年內」。但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超過 20年者,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大陸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補充以下中止訴訟時效規定:
-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 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 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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