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產繼承懶人包,台灣人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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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親人過世後,留下香港遺產,該如何辦理繼承呢?一般而言,台灣人繼承香港遺產,總共會經過「委託遺產律師」、「調查遺產明細」、「辦理應備文件驗證」與「取得授予書」這4大步驟。本文將詳解香港繼承法規、繼承人資格,與辦理繼承的流程需知。

一、香港遺產繼承法規

在香港,一般來說,任何人如未獲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發出授予書((Grant),俗稱「承辦紙」),就不得管理或處理去世人士的任何財產,否則屬於刑事犯罪。

申請授予書前,需要先確認被繼承人有無留下遺囑。若有遺囑,需申請「遺囑認證」(Probate),申請人通常為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若無遺囑,或遺囑有遺漏部分財產未指定分配方式,則需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有權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士順位依序如下 :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姊妹

二、香港遺產繼承資格及順位

根據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律,繼承人(香港稱為「遺產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順位,與前述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者的優先次序相同。

香港無遺囑者遺產繼承與台灣最大的不同在於,配偶享有極大的繼承權益保障。

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配偶對於「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 有絕對的繼承權。此外,就扣除非土地實產後的「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條例也保障配偶在一定金額(港幣50萬或100萬,視繼承人組合而定)內擁有全部繼承權,超出此額度的部分才需和其他親屬共同繼承。

非土地實產:

即「私人動產」,指存放於配偶居所的個人物品,包括家具、衣服、裝飾品、屬家庭、個人、康樂或裝飾用途的物品、各類消費品、園藝物品及家畜;及汽車與其附件,但不包括業務使用之物、金錢或貸款抵押物。

剩餘遺產:

指全部遺產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務及其他法律給付責任後之財產,且該財產屬於被繼承人原本可以透過遺囑來處置者。

各繼承人在不同繼承人組合下可得分配之遺產部分表列如下:


三、香港遺產繼承法規適用

從以上說明可以發現,台灣與香港在繼承法規上有相當大的不同。那麼,台灣人繼承香港遺產時,究竟該以台灣還是香港的繼承法規為準呢?其實需要根據「居籍」(通常指往生者過世時所屬國籍),以及「遺產性質」而定。

若往生者在香港過世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原則上適用香港法規來判斷繼承資格與順位。反之,若往生者居籍為台灣,則針對動產部分,需適用台灣法規。至於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以座落地規範為準,例如被繼承人擁有香港及台灣不動產,那麼台灣不動產就不會被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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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人繼承香港遺產的流程

台灣人繼承香港遺產首先需向香港法院申請承辦許可,然後準備遺產清冊與繼承人的資格證明,若繼被繼承人是台灣人,還需提供台灣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相關文件需先經過公證人認證與外交領事驗證後,才可提交至香港法院,待法院授予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便可依據法令將遺產分配給台灣繼承人。

整體而言,台灣人繼承香港遺產,總共會經過「委託遺產律師」、「調查遺產明細」、「辦理應備文件驗證」與「取得授予書」這4大步驟。

(一)委託台灣及香港遺產律師

台灣人繼承香港遺產,會需要同時考量台港兩地的法律規範。因此建議由台灣、香港律師共同辦理,才能迅速處理繼承申請。

1.台灣律師

台灣律師主要會負責協助繼承人在台灣準備辦理所需的應備文件,安排公證人辦理文件驗證以及台灣外交部複驗(詳看下文)。

台灣律師亦需撰擬台灣法律意見書,說明台灣的繼承法規內容,根據台灣法規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身份,以及各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份額。這份法律意見書須提交至香港法院做為核發授予書的支持申請文件之一。

此外,台灣律師也會在必要時代表繼承人與香港律師溝通,就案件進行專業意見的交換及討論,以及跟進授予書申請進度。

2.香港律師

申請授予書的流程,涉及簽署若干特定表格的誓章及申請文件準備等煩瑣法律程序,且文件呈交至香港法院後,法院在審視程中也可能因應不同情況要求繼承人再作增補,因此對於程序並不熟悉的繼承人往往會聘請香港律師來協助申請授予書,此外,若繼承人不太清楚被繼承人在香港遺產的存放位置、金額等詳細資訊,也需交由香港律師來進行調查。

如果繼承人自行尋找、接洽香港律師,會花費較大的時間與經濟成本,因此第一法律不只有內部的香港律師可提供法規諮詢,在香港當地也有合作律師事務所,專門協助客戶在台灣一站式辦理完所有程序,免於東奔西跑。

(二)調查遺產明細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備妥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單。若不確定被繼承人在香港具體留下了哪些資產,或者遺囑中沒有提到全部的資產,便需由繼承人自行調查遺產項目。

1.尋找遺囑及保險箱開啟

因為申請遺產授予書的程序可分為「有遺囑繼承」與「無遺囑繼承」兩種,因此第一步驟就是先確認被繼承人有無遺囑,才能決定接下來適用哪一種繼承程序。

若被繼承人在香港金融機構設有保險箱,需先進行保險箱開啟的程序,因被繼承如有訂立遺囑,通常會將遺囑存放在保險箱內。繼承人需預先向香港民政機關申領檢視證明書,並與民政機關預約時間,由機關人員偕同開啟保險箱。檢視保險箱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民政機關授權人員在場下進行。

保險箱開啟後,僅能進行清點核備箱內財物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在場的公職人員會核實物品清單內容。保險箱內的物品,除非獲得民政機關授權,否則必須待整個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申請程序完畢後,才可以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取出。

2.調查金融遺產

若被繼承人在香港可能留下存款、股票、保險、證券等金融遺產,需確認金融遺產的存放位置(保管單位)與金額等明細。

香港並不像台灣一般,有整合式的金融遺產查詢制度,必須向各家銀行、保險公司、證券登記機關個別連繫,並提供機關所指定的應備文件及支付相關費用後才能夠調查。

(三)準備繼承應備文件及辦理驗證

台灣人辦理香港遺產繼承時,有許多文件需要從台灣出具,一般包括:

  •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被繼承人之護照影本及香港身份證影本(如有)
  • 被繼承人之遺囑(如有)
  •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
  • 全體繼承人之護照影本

另外,繼承人亦需要就確認所有繼承人身分、如何分割遺產、推舉遺產管理人等另行簽訂聲明書。

這些台灣發出的文件在持往香港使用前,需要先公證人認證與外交領事驗證,才能被香港法院接受。

(四)取得授予書及分發遺產

不論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都是授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根據遺囑或法律規範,處理往生者所遺下資產的權利及義務。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取得授予書後,須負責繳納殯葬費用、償還債務、依遺囑或法規分配遺產予繼承人等。

申請授予書本身並無時效限制,可以於被繼承人過世後隨時提出申請。從開始辦理到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正式取得遺產處分權利,一般來說整體需時約4-6個月左右,視乎案件情況複雜性可能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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