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3要件,侵害秘密要賠多少?實務案例解析

醫材生技
Share on facebook
Share on twitter
Share on email
營業秘密如何定義?企業營業秘密被侵害,可以如何求償?本文將介紹營業秘密法所定義的3大要件,說明哪些行為有可能侵害營業秘密,並以實務案例解析侵害秘密的賠償與責任。

一、營業秘密的3大要件

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是「秘密性、經濟性與受到合理保護」。

營業秘密(Trade Secret)又可稱為商業機密。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指符合以下3大要件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2. 經濟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3. 保密行為: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一) 營業秘密的秘密性

秘密性要件是營業秘密的基礎,如果一項資訊一般人可以輕易得知,自然不屬於秘密。

1.營業秘密的2種類型

根據秘密類型不同,營業秘密又可細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和「技術性營業秘密」兩種。

  • 商業性營業秘密:
    指業務、銷售上的資訊,如:客戶名單、成本結構、交易底價、人事管理等。
  • 技術性營業秘密:
    指商品或服務創新研發的知識,如:製程、配方、技術、know-how等。

2.有無秘密性如何判斷?

如果一項資訊「一般人不知道,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也無法輕易得知」,那麼就可以認定這項資訊具有秘密性。

舉例而言:

如果一份客戶資料僅包含姓名、聯絡方式等基本資訊,在業界不需花費太多力氣即可取得,便不具有秘密性。
相反的,如果是包含個人偏好、消費習慣、交易紀錄、家庭與經紀狀況等隱私資訊,且經過特別篩選整理的「詳細客戶資料」,一般同業無法輕易探知,便可認為該詳細客戶資料具有秘密性。

秘密性的判斷標準並不要求絕對秘密性,只需「相對秘密性」即可。意思是該資訊不必達到完全新穎、絕無他人知曉的程度,就算是建立在已知資訊上稍微加以變化、改良,只要業界無法輕易得知具體差異為何,就可以認為具有秘密性。

此外,是否具備秘密性原則上必須獨立判斷,不能結合多個已知資訊來主張某項知識或技術不具有秘密性。

舉例而言:

假設第一麵包店的秘密配方是「在基礎麵包材料中加入特定比例的專利成分A與專利成分B」。此時反對者不能主張「基礎麵包食譜可於網路上查詢到」、「成分A、B的使用方式都已分別因專利註冊而公開」,以綜合證明此配方不具有秘密性。

因為一般人就算分別得知基礎麵包配方、成分A使用方式及成分B使用方式這三項資訊,也不會曉得原來第一麵包店是將這三種成分混合使用後才製作出特別美味的麵包。

(二) 營業秘密的經濟性

營業秘密除了需要非公開以外,還需要因為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才有受保護的必要。

1.有無經濟價值如何判斷?

資訊若要具有經濟價值,便需符合以下2個條件:

  • 是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且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
  • 可帶來有形的金錢收入,或幫助提升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競爭優勢。

2.何謂實際經濟價值?

營業秘密的實際經濟價值,指這項秘密已經投入許多時間、人力或經濟成本才得以獲取,或者該秘密現階段具有可立即變現的經濟價值而言。

舉例而言:

  • 機密配方
    擁有機密配方就可以生產出特定的產品,而獲得產品在市場上所具有的價值,因此機密配方具有實體經濟價值。
  • 詳細客戶資料
    詳細的客戶資料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進行收集、篩選、分析與整理。因為必須有大量成本投入才能夠獲取,所以最後生產出的詳細客戶資料也會被認為具有實體經濟價值。

3.何謂潛在經濟價值?

潛在經濟價值指目前雖然沒有可立即實現的經濟利益,但可望在未來間接獲益。

舉例而言:

  • 交易底價
    保密交易底價有機會在議價時爭取到以更好價格成交的機會,相當於使交易人間接獲利。
  • 新品上市時間
    上市時間洩露可能促使對手搶先發布競品,而取得時機優勢,變相損害我方的獲利空間。

延伸閱讀:加盟合約怎麼寫?注意3大問題,創業開店不踩雷

(三) 營業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者

法院實務上對於「合理保密措施」的定義是: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意願」且「客觀上進行有效的保護行為」。

1. 秘密所有人需有主觀上的保護意願

主觀保護意願指必須能讓他人知道「秘密所有人把這項資訊當作秘密」。
換句話說,若只是為了避免遺失才將文件鎖在抽屜,則雖有保護行為,也不屬於營業秘密法上的保密措施。

2. 秘密所有人客觀上需進行有效的保護行為

此處的客觀上有效保護行為,不一定要周全到100%杜絕洩密可能,只要根據秘密所有人的能力盡力而為,且所採取的保護手段在社會通念上能有效防護即可。

相反的,如果秘密所有人主觀上認知某項資訊是機密,也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自己卻在公開場合大聲討論,很可能就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範的要件。

3.常見的保密措施

  • 實質隔絕:如封緘文書、設定密碼、存放保險箱、設置門禁與警報系統等。
  • 形式保護:如簽署保密協議(ND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於文件上註記「密件」等字樣,避免資訊二次流通。
  • 接觸管制:以特定部門、執掌、層級來限制接觸秘密之資格。

以上保密措施可以互相搭配使用來強化保護效果,同時符合實際上的可行性與便利性。


二、哪些機密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與商業競爭無關之秘密」和「事關非法之秘密」都不屬於營業秘密法的適用範圍。

(一)與商業競爭無關之資訊

如:員工的私生活、國防機密、政治選戰策略等。

營業秘密法旨在維持良性的商業競爭秩序,如果一項資訊與商業競爭無關,自然沒有以營業秘密法加以規範的必要。

(二)事關非法的資訊

如:逃漏稅管道、內線交易手法、不合格的原料成分、駭客程式等。

為避免以法律保護非法,只要是涉及非法行為的資訊,即使與商業競爭有關,仍不會適用營業秘密法。


三、侵害營業秘密的賠償責任與案例解析

侵害營業秘密除了會有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一)哪些行為會侵害營業秘密?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以下行為都會侵害營業秘密:

  1.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4.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所謂不正當方法,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的方法。

(二)侵害營業秘密可以求償多少?

被害人可從以下2種賠償方式擇一請求:

  1. 依民法第216條請求填補所受到的損害(需舉證),或請求通常預期利益與實際利益的差額。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包含「故意」及「過失」兩種。若是故意侵害他人秘密,所需賠償的金額上限可達損害額的3

(三)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不論是「既遂」還「未遂」,都將承擔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罪。

1.會受到刑事處罰的4種行為

如果行為人為了讓自己或他人或利,故意做出以下行為之一,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或於取得後使用、洩漏。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卻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加以重製、使用。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進行刪除、銷毀,甚至隱匿該營業秘密。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以上3種情形,卻仍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2.刑事責任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所得利益超過1000萬的罰金上限,則罰金最高可加重至所得利益3倍。

(四)侵害營業秘密案例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是營業秘密法上的知名案件。背景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控告內部員工違反管理準則中的保密約定,洩露公司的投資資訊,並使用該投資資訊創立飆股群組炒作股票,致使公司遭受金管會裁罰660萬元,又因本案經媒體大幅報導,使南山公司受到商譽損失,連帶影響營業收入。最終法院判決該員工需賠償南山公司約新台幣1556萬元的損失。

1. 金管會罰鍰可以向洩密員工求償嗎?

南山人壽公司因員工侵害秘密,遭受金管會以內控不良為由裁罰660萬元。法院認為,金管會所處660萬元罰鍰中,其中有480萬確實是因員工故意違反管理準則所致,故此部分可以向員工求償。但其餘的180萬,則是因公司未即時向金管會通報而受罰,與員工的侵權行為無關,因此需由公司自行負擔。

2.金融檢查費用與公證費用可以向洩密員工求償嗎?

因本次事件,金管會決定對南山公司進行金融檢查,使南山公司產生了檢查費用的支出,另為因應金融檢查而製備文書,還另外負擔了公證費用。對此,法院肯認該金融檢查是針對本次內控不良事件,因此與員工洩密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允許公司求償金融檢查費用。但公證費用則無法看出與侵權行為有何關連,故無法對員工求償。

3.南山公司未能向新保戶收取保費之損失如何計算?

預期獲利-實際獲利=損失

南山公司主張,該員工的侵權行為經媒體大幅報導後,使公司受到商譽損害,並導致公司當月份的新戶保費收入增幅較前兩年度(8.17%、16.85%)銳減至不到1%,與其他同業當月的業務成長水準比較起來也相去甚遠,故向員工求償1050萬元的部分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社會通念,本案經媒體報導後確實可能影響新戶的投保意願,導致公司未能獲得預期的業務成長。但要證明南山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害數額有重大困難,故法院擇前兩年度業務增幅比例較低者(8.17%),乘以南山公司前月收入160億元,來酌定南山公司當月的預期利益為約173億元,再以預期利益173億元減除當月的實際收入約162億元,可得出差額約11億元。

雖然南山公司當月業務增幅是否會達到8%不得而知,但對比11億的差額,南山公司僅請求1050萬元,比例上相當微小,因此法院認為賠償金額1050萬元仍屬適當。


您有遇到侵害營業秘密相關問題嗎?歡迎加入第一法律官方LINE和我們一同討論!

加入好友
即刻聯絡

遇到法律問題別擔心,歡迎透過官方LINE和我們線上討論,我們樂意傾聽您的想法,在您有需要時提供您最快速有效的協助。

加入好友

請放心,線上詢問完全免費,所有對話內容與傳遞的資料都將受到嚴格保密。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