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前仍將酒駕致死歸類於公共危險罪章,意在防止酒駕危害社會大眾的安全,因此酒駕的行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有無致死則是針對犯罪結果作出加重處罰的問題。反之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則著重於保護個人的生命法益,雖然也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功能,但並非首要目的。
現行法下酒駕致死的刑責介在過失致死罪與殺人罪之間。
酒駕致死的刑責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過失致死罪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殺人罪,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以上三者對照,可見酒駕致死的刑罰已經比一般過失致死更重,卻又遠輕於殺人罪。
目前酒駕案件罕有以「不確定故意殺人」定罪的判決。
不確定故意殺人屬於殺人罪的一種,所以刑度與一般殺人罪相同。
實務上最常見的不確定故意殺人案例,就是嚴重施暴致人於死的情況,如果傷害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或者攻擊頭、頸等人體重要部位,實務就可能認為當下的傷害故意已經上升到不確定殺人故意,意謂行為人覺得即使人被打死也沒關係。
如欲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論處酒駕,需先確認兩個要件:
- 駕駛有認知到酒駕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
- 若真的造成他人死亡也不違反駕駛的本意,駕駛對此可以接受。
若駕駛雖知酒駕有造成傷亡的風險,但自認駕車技術良好,確信酒駕也不會肇事,就不符合不確定故意殺人的要件,而屬於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與不確定故意殺人的刑度相差懸殊,但實務上極少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論處酒駕的案例,原因在於多數駕駛都不是基於傷害他人的目的才酒駕,只是單純抱持僥倖心理,相信不會出車禍,不代表該駕駛認為致人死亡也無妨,而此種行為確實為法律及社會所不容許,但終究與故意殺人有所不同。
近年曾有一件因酒駕獲判不確定故意殺人確定的案例,該案駕駛酒駕第一次撞擊被害人致死後逃逸,逃逸途中又連續撞擊兩名被害人及一棟房屋,法院認定其逃逸行為是基於「縱使再肇事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之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以殺人罪論處,為實務上罕見之個案。
酒駕致死應該論以過失致死,還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
如同前述,酒駕行為本身已是刑事犯罪,駕駛雖對於「致死」的結果僅有過失,但仍是故意從事酒駕,根據實務見解,此時只需論以一個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
酒駕累犯會變成殺人罪嗎?
對於累犯,刑法第47條有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此處的「至二分之一」是指「至多」加重到本刑二分之一的意思,且根據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並非一律加重其本刑,而需由法官審酌情節輕重來裁量加重程度,以符合比例原則。
累犯不要求前後所犯罪名相同,舉例而言,一人因恐嚇罪服徒刑完畢,五年內再犯酒駕致死,亦屬累犯,所加重的「本刑」便以後罪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為準。
因此不論如何加重,都是以當下所犯的罪刑來衡量可加重處罰的幅度,並不會因此變更罪名成為殺人罪。
余淑杏律師說明,主張酒駕應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的見解,時常在公訴意旨中可見,說明了社會打擊酒駕的強烈決心,建議可以修法加重酒駕行為的處罰,以在兼衡法律理論之下,真正達到警示及防治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