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這邊要先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通緝並不是積極發動全境搜索,只是將被告資訊公告通知給其他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以利盡快尋獲逃亡或藏匿的被告。
發布通緝的前提是該被告有逃亡或藏匿的可能,所以一般在發布通緝以前,司法機關會先多次傳喚,屢傳不到便會拘提,仍拘提不到才會發布通緝。
是否應限於重罪才能發布通緝,關於這點法學界一直有所討論,不過目前法院實務見解還是認為發布通緝的標準不在於被告所犯之罪嚴重與否,即使是妨害名譽等輕罪,只要被告有逃亡藏匿的疑慮,便可以依法發布通緝,不會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