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 Deepfake(深偽)技術製作非法換臉影片已成為新興的科技犯罪議題,而社會輿論最 關注的,莫過於此類犯罪目前是否處於法律的空窗期?其實,這種新興科技犯罪 在現行制度下雖不至於無法可管,但因為欠缺專法規範,可能出現刑責與損害不對等的情況, 而難以被社會大眾所認同。
換臉侵害肖像權,至少已有民事責任
法院實務上所認定的肖像權侵害行為主要有三種,分別是未經同意「製作、公開、使用」他 人肖像。擷取他人已公開之肖像,即使不觸犯「公開」肖像之權利,但使用換臉技術將所擷 取之肖像合成至影片中,仍屬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而構成肖像權侵害行為。
此外,實務見解對於公眾人物肖像權侵害的認定雖較為寬容,但並不代 表他人就可以隨意編排演藝明星、網紅或政治人物的肖像,還需判斷使用肖像之手段與目的 是否合理,有無公益性或必要性,否則仍有可能侵害公眾人物之肖像權。 肖像權侵害行為本身已經有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倘利用深偽技術製作 的換臉影片同時有下列情形,行為人還會涉及刑事責任,說明如後。
公開傳布換臉影片,可能面臨之刑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上責任
Case.1 使用他人肖像進行換臉製作不雅影片,並於網路上販售?
-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臉部「特徵」屬於個資的一種,若以利用他人之特徵製作影片營利,有機會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誹謗罪 因已一般人角度而言,不雅影片內容可能已影響受害者名譽,亦有可能涉及此一刑責, 可依照刑法處以誹謗,並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
- 散布猥褻物罪 此類影片應涉及猥褻內容,如其涉及猥褻內容,且散布、播送或販賣時未採取適當之隔 絕措施,可依照刑法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Case.2 使用他人肖像進行換臉,以發表他人未發表的言論?
此時可能依照言論內容而有不同:
- 以影片宣稱加害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財產: 恐嚇公共危安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影片仿冒政府首長散布不實謠言(如:公布虛假的政策),影響公共安寧? 若未達恐嚇公共危安的程度,則無刑事罪責,但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 3 日以下拘留 或 3 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法的借鑑-美國加洲議會第 602、730 號法案
藉由網路的傳播,數位犯罪所帶來的影響是全球性的,但關於非法換臉影 片,世界各國多數也僅以肖像權、名譽權等一般法令規範,或以復仇式色情(Revenge pron) 作管制,禁止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其私密影音,但專門針對深偽技術作出的立法,卻是少之 又少。
值得借鑑的是加洲 2020 年 1 月 1 日所實施的 602、730 兩號議會法案,特別規範深 偽技術對成人影音與政治造成的影響。 第 602 號法案主要管制深偽技術在成人影音中的應用,行為人不得未經肖像人同意,製作或 故意公開(包含非由行為人製作的情形)含有肖像人的換臉猥褻素材。
違反此號法案者,需賠 償肖像人所受財產與精神上損害,或法定賠償金額 1500 至 30000 美元,若行為出於重大惡 意,則賠償上限提高至 150000 美元,另需負擔肖像人之律師費用。 第 730 號法案則是禁止以深偽技術影響選舉活動,禁止私人、團體與其他法人實體在選舉前 60 日內,散布此類誤導性的影音媒體以影響候選人名譽,或藉此誤導選民作出有利或不利 該候選人之投票決定。
以專法管制數位犯罪,將成為全球的趨勢,前述的兩號法案除了禁止製作非法素材外,也禁 止對此類素材的二次傳布,畢竟在數位暴力中,流通往往比創作更具傷害性,只要一個輕輕 的點擊,分享或是下載,任何網路使用者都可以成為犯罪的推手。
余淑杏律師呼籲,在凡事皆可以假亂真的虛擬世界,網路使用者應主動拒絕閱覽、流傳此類 非法素材,受害者更加應該勇於發聲,正面澄清並譴責違法行為,切勿因為在意他人眼光而 選擇沉默,沉默不足以癒合傷口。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馬拉拉:
「我提高我的聲音,不是為了吼叫,而是為了讓那些沒出聲的人聽到。」
科技來自人性,卻也始終考驗著人性,當傷害來臨,法制似乎已經晚了一步。修法因應固然 必要,但更加根本的方式需要從社會觀念著手,慎用科技帶來的便利,謹記以尊重他人為前 提,確保每一個新生的智慧,都在我們共築的文化搖籃中覺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