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資緊缺的情況下,商家紛紛祭出商品配貨、搭售或限購等銷售策略,甚至完全將商品保留給熟客,謝絕其他客人購買。如此一來,是否有哄抬物價、強迫銷售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規的情形?
並不是以高過市價的價格販售物品,就必然構成哄抬物價。
有關哄抬物價的法律規範,主要是公平交易法第15條所禁止的「聯合行為」,意思是許多原為競爭關係的事業互相聯絡,共同採取調漲售價、囤積商品、限制銷售條件等措施,藉此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進而影響市場供需機能。
由此可知,聯合行為需要有許多事業互相結盟,才能達到影響市場的效果,如果商家並未與其他同業聯絡,也未囤積商品,只是單純調高售價、自行制定販售條件,那麼只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還不至於破壞同業間的競爭關係,便不符合聯合行為的要件。
搭售商品是否合法,需從三大要件判斷
另外公平交易法對於搭售行為也有所規範,但並不意味搭售即屬違法,而需透過以下標準判斷:
- 出賣人有無足夠之市占率或市場力,使其搭售行為足以對市場造成影響。
- 有無導致被搭售之商品之排除競爭,如:出賣人已壟斷A商品之市場,並要求欲購買A商品之顧客必須先購買B商品,如此將導致其B商品的銷售並非因為B商品本身具有競爭優勢,而是消費者想購買A商品的緣故,進而使B商品可以排除市場競爭而獲得銷量。
- 有無正當理由,如為維護商譽、確保商品品質等。
搭售=強迫買賣?
有些消費者會認為,我本來並沒有想要購買更多商品,店家的搭售規定,是不是一種強迫買賣?
關於社維法第68條第3款所規範的「強賣物品」,則泛指違反意願的強迫銷售行為,且所使用的手段不需要達到恐嚇、暴力的程度,只要違反交易對象的意願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強迫買賣中,消費者起初都沒有購買該商品的意願,假設買賣雙方本就有較易意願,只是對於價格或販售條件談不攏而未成交,仍不等於強迫買賣,畢竟賣方同樣有決定交易條件、對象以及是否交易的自由。
因此,如媒體報導,在雞蛋短缺的時期,商家要求購買雞蛋需配售一定數量商品或僅銷售予特定人(老顧客),此部分尚屬商業交易條件,並不一定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