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海外遺產繼承注意事項|余淑杏律師

海外繼承需知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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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親人生前破產,把財產都存在國外,繼承人應該辦理拋棄繼承嗎?

答案是不一定!要先確認外國的遺產是否足夠償還國內的債務。

國內的破產宣告效力,對國外財產有用嗎?

破產宣告的範圍也包括海外資產,但海外資產清查不易,如果破產人有財產隱匿於國外至死亡後才被查獲,仍將計入遺產並用以清償債務。繼承人對於海外遺產同樣有繼承權,只是遺產稅的繳納需依遺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另需在國外辦理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

拋棄繼承以後,還能不能繼承海外遺產?

拋棄繼承會徹底失去繼承人資格,且效力及於海外遺產,,所以在國內辦理拋棄繼承以後,到了國外也無法繼承外國遺產的。拋棄繼承好處是無需再花費時間心力,替被繼承人處理債務清償、訴訟承擔等事宜,但往後若發現有其他未知的遺產存在,已拋棄者就無法再行繼承。

繼承人基於親屬關係,通常比國家更容易掌握被繼承人境外的財務狀況,比起未經查詢就直接拋棄,不如即時主動清查,確認有無海外遺產存在,並評估遺產價值以後再決定要不要拋棄,或許會是更有利的選擇。

另外補充一個小知識,大家可能聽說過的「不要拋棄,要辦理限定繼承」到底正不正確?

其實「限定繼承」是舊法用語,現行制度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是法定的預設制度,所以繼承人不需要再特別辦理任何手續。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在概念上和舊法的「限定繼承」十分類似。「概括繼承」意味繼承人必須繼承全部權利與全部義務,但只需負擔「有限責任」,在遺產限度內清償債務即可。舉例來說,繼承人還是有義務替被繼承人承擔訴訟、清償債務,但如果

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與限定繼承的差別在於,有些特殊情況下,若因可歸責於繼承人的緣故導致債務清償不公,繼承人會例外需要以私人財產墊還被繼承人債務,以符合「概括繼承」的意旨,這點與限定繼承的規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