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有誰應遵守?|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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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刑事訴訟法》確立偵查不公開原則,一則保障被告與嫌疑人的隱私名譽,維護公平受審的權利,同時也維護司法程序順利進行,避免串供滅證等情事發生。

因此《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有規定,不得不當使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受媒體拍攝或直接接受採訪,以防止藉機洩漏案情或串供滅證。

然而,需服從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只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並不包含被告或嫌疑人在內,因此被告或嫌疑人主動公開偵查資訊也沒有違法問題。

且以本案而言,司法警察並未直接令嫌疑人面對媒體,而是媒體尾隨跟拍,嫌疑人也自願回應媒體的詢問,如此情況能否說司法機關「不當使嫌疑人受媒體拍攝或受訪」實務目前仍未有定論。 重大矚目案件本身就極易成為媒體採訪的對象,移送過程如有必要,可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但畢竟尚未裁定羈押禁見,即使採取隔離措施,執行上仍需因時、地制宜,無法過度強制,方可平衡當事人權益保護與偵查程序的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