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遺產繼承規範
新加坡繼承程序分為四種:
- 有遺囑繼承
- 無遺囑繼承
- 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
- 伊斯蘭法繼承
(一)新加坡有遺囑繼承
若被繼承人過世時有留下遺囑,且遺囑中有選任遺囑執行人,那麼遺產分配原則上會遵照遺囑所指定的方式,需申請法院授予「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來進行遺產分配。
(二)新加坡無遺囑繼承
只要是未被遺囑指定分配的遺產,都屬於無遺囑繼承的範圍,會適用新加坡《無遺囑繼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的規定來判別繼承人資格、順位與可繼承遺產的比例,並需請法院授予「遺產管理許可」(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三)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
如果遺產金額不高、未留下負債,且繼承人對於繼承案件並無爭議,可以不經過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直接委託「公共受託人」(Public Trustee)管理遺產,程序會更加簡便。
(四)伊斯蘭法繼承
若被繼承人為穆斯林,則其繼承事宜會遵循伊斯蘭教法,由伊斯蘭教法庭(Syariah Court)獨立管轄,不適用《無遺囑繼承法》。
二、新加坡有遺囑繼承程序-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
若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且遺囑中有選任遺囑執行人,便適用有遺囑繼承程序。會需要由遺囑中所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遺囑認證所需準備的文件與程序都相當繁雜,一般會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若關係人對遺產分配有所爭議,更需尋求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一)適用條件
- 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
- 遺囑中有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新加坡遺囑認證應備文件
- 單方原訴傳票
- 遺囑認證聲請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 遺囑
- 遺囑執行人身分證明文件
- 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 遺產清冊(包含預估價值)
(三)遺囑認證辦理流程
1.確認遺產項目
辦理遺囑認證必需提交遺產清冊,因此遺囑執行人需先行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並進行價值預估。遺產清冊必需包含以下資訊:
- 被繼承人所遺動產
-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
- 被繼承人所遺債務
- 被繼承人所遺新加坡境外資產
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資產,則需委託律師函詢各金融機構,或於申請遺囑認證的過程中由法院核發命令,再持命令向相關單位查詢。
2.辦理文件認證
遺囑與死亡證明都需辦理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完成核證副本的死亡證明與遺囑並需提交至法院,法院才能夠認證被繼承人的死亡事實,並查驗遺囑的真正性,遺囑正本會於法院驗畢後退還。
此外,應備文件中若有任何文件是從台灣地區發出,還需另外經過外交驗證程序才能夠持往新加坡使用。
3.進行遺囑認證檢索
在提交應備文件給法院前,需先於法院系統檢查有無他人針對同一案件先提出過遺囑認證申請或請求中止程序的紀錄。不論是否查得紀錄,檢索報告都必需列印出來附於應備文件上一併提交至法院。若查到任何紀錄,也表示此案件極可能有爭議,會建議先行尋求律師的協助。
4.提出宣誓文件
遺囑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時,必需先經過兩道宣誓程序。
首先遺囑執行人需根據新加坡《遺囑認證與遺產管理法》進行「行政宣誓」,承諾自己將會依照遺囑指示來分配遺產並清償債務,並需在宣誓委員面前簽署行政宣誓書。
其次,需針對聲請書、死亡證明核證副本、遺囑核證副本與遺產清冊提出「支持性宣誓書」,確認上開文件真實且內容正確。支持性宣誓書提出後,文件內容原則上不可再修改,如欲修改則必需特別提出申請。
5.法院聽證
法院收到申請與宣誓文件後,會通知舉行聽證的時間。
6.繳納稅務及授予遺囑認證書
待所有應備文件齊備,並繳納遺產稅後,法院便會授予遺囑認證書。遺囑執行人可持遺囑認證書移轉遺產權利給受益人。
*僅2008年前過世者須繳納遺產稅。
(四)遺囑認證辦理期限與所需時間
遺囑認證必需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若未於期限內提出,必須敘明理由。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遺囑認證程序大約於提出申請後2至6個月內可完成。但若案件情況較複雜,也可能耗時更久。
三、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
公共受託人是一個政府機構,可被授權做為遺產的管理者,代為根據遺囑意旨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若繼承案件符合特定條件,可以不經過遺囑認證,改採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程序會較為簡便。
(一)公共受託人可處理的遺產種類
- 存放於新加坡境內金融機構的資金
- 新加坡的上市股票
- 無負債之非商用車輛
- 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取得但尚未取得之工資
- 保險箱內物品
- 政府津貼
(二)不適用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的情況
若繼承案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無法透過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必需循遺囑認證途徑辦理。
- 遺產價值超過50,000美元
- 已向法院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或授予遺囑認證書
- 繼承案件存在糾紛,包含潛在受益人間的糾紛
- 遺產中包含未清償債務
- 被繼承人持有境內外非上市公司股份
- 被繼承人以獨資、合夥、持股或其他方式持有公司企業的權益
- 被繼承人持有HDB公宅且其子女有資格繼承全部或部分公宅
- 被繼承人留有未判決之訴訟
- 被繼承人保單指定了一名以上的受益人
- 遺產包含與被繼承人子女共同開設的信託帳戶
- 遺產包含商用車輛
(三)申請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的應備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 被繼承人出生證明
- 全體受益人的身份證、護照
- 被繼承人結婚證書/離婚證書/配偶死亡證明(如適用)
- 潛在受益人之出生證明
- 遺囑(如有)
- 伊斯蘭法庭授予之繼承證書(如適用)
以上文件若是從台灣出具,同樣會需要經過外交驗證程序,才可以持往新加坡使用。
(四)公共受託人管理遺產的時間與費用
公共受託人大約於文件齊備且款項支付後1個月可完成遺產分配。
遺產價值 | 費用 |
最初5,000 美元 | 6.5% |
後 2,000 美元 | 6% |
後3,000 美元 | 4.25% |
後10,000 美元 | 2.75% |
後30,000 美元 | 2.25% |
四、新加坡無遺囑繼承程序-遺產管理許可(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留下遺囑、沒有選任遺囑執行人,或雖留下遺囑,但遺囑中沒有對全部財產都做出分配,就會適用無遺囑繼承程序,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判別繼承人資格並進行遺產分配。
(一)新加坡無遺囑繼承資格與順位
- 配偶、直系後裔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叔伯輩,不分父系或母系,包含伯父、叔父、姑母、姨母、舅父等
其中若有半血緣親屬,其順位會緊接在同等之全血緣親屬之後。此外,不同於台灣的代位繼承制度僅限直系親屬,新加坡繼承法規定,兄弟姊妹中如有亡故者,也允許其直系後裔代位繼承該兄弟姊妹的份額。
(二)新加坡無遺囑繼承之繼承人應繼分
繼承人組合 | 繼承分配比例 |
僅配偶 | 配偶獨自繼承全部遺產 |
配偶+直系後裔 | 配偶可繼承一半遺產,剩餘一半由直系後裔均等繼承。 |
僅直系後裔 | 由直系後裔均等繼承。 |
配偶+父母 | 配偶可繼承一半遺產,剩餘一半由父母均等繼承。 |
僅父母 | 由父母均等繼承。 |
僅兄弟姊妹 | 由兄弟姊妹(或其後裔代位)均等繼承。 |
僅祖父母 | 由祖父母均等繼承。 |
僅叔伯輩 | 由叔伯輩均等繼承。 |
(三)申請遺產管理之應備文件
- 遺產管理申請書
- 遺產清冊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 最近親屬的死亡證明(如適用)
- 被繼承人的離婚證明(如適用)
除遺產管理申請書與遺產清冊外,其餘證明文件皆需辦理核證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若為外國核發之文件,還需經過外交驗證程序。
(四)遺產管理申請流程
遺產管理書必需由被繼承人的最近親屬來提出申請,流程如下:
1.確認遺產項目
辦理遺產管理需提出遺產清冊,若親屬不清楚被繼承人詳細的遺產資料,還是可以先提出申請,待取得法院核發的受理證明後,再聯繫各家金融機構查詢遺產。
2.辦理文件認證
應備文件中由政府機關出具的文件,基本上都需辦理核證副本,才可送往法院。外國機關發出的文件並需經過外交驗證程序。
3.進行遺產管理案件檢索
申請人需持應備文件向CrimsonLogic’s服務局檢索該繼承案件是否已被提出遺產管理/遺囑認證相關申請。不論檢索結果為何,都需將檢索報告附於申請文件中提交至法院。
4.提出宣誓文件
向法院提出遺產管理申請後,申請人必需於14日內提交「支持性宣誓書」與「行政誓詞」,若於此期限內尚未獲得金融機構回復被繼承人遺產明細,還是需先提交宣誓文件,待日後再行補充遺產清冊。
5.再次進行遺產管理案件檢索
再法院授予遺產管理書前,申請人必需做最終的案件檢索,並將完整檢索報告提供給法院。
5.授予遺產管理書
法院審查相關文件後,會正式授予「遺產管理書」給申請人。申請人可持遺產管理書,依《無遺囑繼承法》之規定,將遺產分配予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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