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監護權爭議,跨國親權如何爭取?|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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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跨國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最擔心的就是子女之後由誰照顧,實務案例中也常見雙親為爭取監護權而不惜隱匿子女行蹤,甚至偷偷帶子女出國等情況,但其實這樣的行為不只對監護權訴訟造成反效果,甚至可能影響長久的親子關係。

本案當事人是台灣與義大利的跨國婚姻,該離婚案件可適用台灣的法律。以台灣的司法實務而言,法院在酌定親權時需衡量許多原則,其中值得特別注意以下4種:

  1. 繼續照護原則
    • 繼續照護原則是希望盡可能不改變子女目前的居住與照護狀況,酌定由平時與子女同住、保謢照顧子女較多的一方繼續行使親權。
  2. 同性別原則
    • 顧名思義是指兒子由父親監護,女兒則由母親監護,這是考量子女成長之需要,由與子女同性別之一方來來照顧教育子女更為便利。
  3.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 若子女已經長成至一定年紀,可以自主表達意願,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便需聽取及尊重子女本人的意願。
  4.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 根據父母之健康狀況、個性品行、生活職業、經濟能力及與子女的情感等因素綜合比較,由較有能力或較適宜照顧子女的一方行使監護權。

但需留意,除了以上4重原則以外,還需注意「善意父母原則」,所謂善意父母指積極負擔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且不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因此如果父母一方有將拐帶子女、刻意離間子女與他方之情感關係、妨礙子女接受他方或社工探視等情況,在善意父母原則之下,對於爭取親權就會相當不利。

本案子女的陳情信是非常明確的意願表達,若案件仍有上訴機會,當事人可先聲請暫時處分,避免他方搶先帶子女離境,再於上訴中根據前述4大原則提出主張。同時雙方也都需要避免做出破壞「善意父母原則」的行為,不只是為了訴訟上立足,更是確保自己在未來與子女的長久相處中能夠真正擁有和諧的親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