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意定監護是監護制度中的一環,了解意定監護之前,需要先知道監護宣告的整體概念。
(一)監護宣告的概念
如果一個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的意義,不能清楚表達、接收意思,在法律上就可能被判斷為「不具識別能力」。
一個人如果欠缺識別能力,便不能為意思表示,也就不能完成任何法律行為,如無法購買民生用品、無法在餐廳付費用餐等。為了使欠缺識別能力之人可以維持日常生活,就有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監護宣告的效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民法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
受監護宣告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均無效,不論是否經過監護人同意。
(三)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這些人都是監護宣告的聲請權人,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 輔助人
- 意定監護受任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監護人要做什麼
監護人的權限等於責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雖然沒有民法上行為能力,但同樣享有人權,其人格與人性尊嚴值得被尊重。
(一)監護人的3大責任與權限
-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有醫療行為同意權,負責受監護人醫療養護事宜。
- 監護人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 監護人需負責管理受監護人的日常生活,包括飲食起居、安全維護等。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二)監護人的資格限制
根據民法第10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 未成年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失蹤
三、傳統法定監護制度
在意定監護誕生以前,成年人的監護宣告原則採用傳統的「法定監護」制度,由法院根據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依職權選定適合的監護人。
(一)誰可以成為法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1111條規定,監護人會從下列關係人中選出一至數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二)法院選定監護人前會考慮哪些事?
-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法定監護宣告流程要多久?
法定監護宣告會經過繁瑣的流程,需先進行精神鑑定,確定受監護宣告人不具有識別能力,接著才會審查監護人資格,整體可能耗時3-6月之久。
四、意定監護是什麼?
意定監護本質上是一種委任契約,允許成年人自由成立契約關係來選擇自己的監護人。
(一)意定監護的效力
意定監護契約會等到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才生效力,且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所以法院進行宣告時也需尊重意定監護契約的意旨。
(二)意定監護的優點
- 意定監護制度下,可以選任無親屬關係的人作為意定監護受任人,包括朋友、伴侶、同居人等都可以。
- 可事先與意定監護受任人溝通自己對於監護期間事務安排的意願。
- 意定監護受任人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通常更能積極地執行監護任務。
- 可選定數個受任人,根據專長或意願分配監護領域,減輕各別監護人的負擔。
- 意定監護程序簡便,可免去法定監護宣告費時的程序。
(三)誰可以擔任意定監護人
基本上只要符合監護人資格的人,都可以接受委任作為他人的意定監護人。
五、意定監護的流程與費用
意定監護不是當事人簽完契約就馬上有效,辦理意定監護的流程與費用請見以下說明。
(一)意定監護的流程
意定監護的流程並不複雜,從簽約到正式執行監護任務,只需要這簡單5步驟:
Step1.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必需訂立書面契約,不可以用口頭契約取代。
Step2.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親自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作成公證書
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時請記得攜帶身分證,且必須委任人偕同受任人親自前往,不能拜託其他人代替出席。
Step3.委任人發生需受監護宣告的情況
意定監護委任人需被鑑定為喪失識別能力,才符合受監護宣告的條件。
Step4.聲請權人替委任人聲請監護宣告
包括意定監護受任人在內,前述聲請權人都有權利為委任人聲請監護宣告。
Step5.由受任人擔任委任人的監護人
監護宣告後,受任人就會開始根據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執行監護任務。
(二)意定監護的費用
意定監護可能產生以下3種費用支出
- 意定監護人報酬,金額雙方可自由約定,亦可約定無給酬。
- 如有委託律師代為撰寫、審查意定監護契約,或進行資產規劃,會根據服務內容報價收費。
- 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經過公證,公證費用會依法定標準收費。
六、意定監護的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意定監護契約辦理以後可以取消嗎?有了遺囑還需不需要意定監護?以下統整出客戶最常發問的事項,如果您有其他關於意定監護的問題想了解,歡迎在文末詢問唷!
Q:意定監護契約成立以後能不能撤回?
可以撤回,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受監護宣告)以前,委任人都可以單方面撤回。
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的步驟如下:
(1)先以書面向受任人表示撤回
(2)請求公證人作成撤回意定監護的公證書
以上兩個步驟都需完成,才是有效的撤回方式。
另外意定監護契約撤回將使全部契約不生效力,無法只針對契約中的特定內容作部分撤回。
Q:意定監護契約成立以後能不能修改?
可以修改,需提出原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由委任人與受任人親自向公證人辦理變更公證。
(小提醒:意定監護不論是成立、變更、撤回都必需要經過公證才有效力喔!)
Q:.有了意定監護還需要遺囑嗎?
遺囑主要處理死亡後的財產分配事宜,需等待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力,意定監護則是指定監護人管理自己生存其間的生活、醫療與財產事務,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
一個人的財產需扣除監護期間的花費後,於死亡時所剩的餘額才是遺產,也才屬於遺囑可支配的範圍,意定監護人無權代本人訂立或修改遺囑。
但監護期間的支出未必能夠精確預估,假設意定監護人不了解遺囑內容,的確有可能作出牴觸遺囑的財產處分,導致遺囑效力受到爭議。為避免這種情況,除了可以先與受委任人充分溝通遺囑意旨外,還可以與專業律師諮詢,進行整體的資產規劃,重新審查或修改意定監護契約及遺囑的內容,使兩者都能順利執行,也防止產生額外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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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意定監護跟預立醫療決定書有什麼不同?
預立醫療決定書是為避免自己陷入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情況,無法自行表達醫療意願,因此預先註記自己的醫療決定,表達是否願意接受維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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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時還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病人無法表達醫療意願時,代理病人聽取醫療告知並依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代為表達病人的意願。
在沒有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情況下,監護人對於侵入性手術等重大醫療行為也有同意權,且監護期間的一般非重大的醫療行為,原則上也會由監護人負責處理,而不屬於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範圍。
Q:意定監護人突然無法執行監護任務怎麼辦?
如果意定監護人因故無法執行任務,則會由法定監護制度補足,聲請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另行增選或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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